TOP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编辑:llllyyyyssss | 时间:2015-08-26 | 浏览:18499次 | 来源: 网络

中国律师服务网: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李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三个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7

   李某某

    (检例第9号)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要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河北省人,1975年出生,原系某某市某某物流仓储中心电工。

  2010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在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13号工地施工现场,用手机编写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机场”,并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天津市的彭某收到短信后于2010年8月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于当日接警后立即通知首都国际机场运行监控中心。首都国际机场运行监控中心随即启动紧急预案,对东、西航站楼和机坪进行排查,并加强对行李物品的检查和监控工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严重影响了首都国际机场的正常工作秩序。

  【诉讼过程】

  2010年8月7日,李某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11月9日侦查终结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2月3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2月14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为泄私愤,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向他人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卫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李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三个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7

    (检例第10号)

  【关键词】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要旨】

  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卫某某,男,辽宁省人,1987年出生,原系大连金色假期旅行社导游。

  2010年6月13日14时46分,被告人卫某某带领四川来大连的旅游团用完午餐后,对四川导游李某某说自己可以让飞机停留半小时,遂用手机拨打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问询处电话,询问3U8814航班起飞时间后,告诉接电话的机场工作人员说“飞机上有两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防恐预案,将飞机安排到隔离机位,组织公安、安检对飞机客、货舱清仓,对每位出港旅客资料核对确认排查,查看安检现场录像,确认没有可疑问题后,当日19时33分,3U8814航班飞机起飞,晚点33分钟。

  【诉讼过程】

  2010年6月13日,卫某某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大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8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9月20日,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0月11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卫某某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卫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卫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卫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袁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李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三个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7
  (检例第11号)

  【关键词】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择一重罪处断

  【要旨】

  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某,男,湖北省人,1956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袁某某因经济拮据,意图通过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勒索钱财。2004年9月29日,被告人袁某某冒用名为“张某”的假身份证,在河南省工商银行信阳分行红星路支行体彩广场分理处申请办理了牡丹灵通卡账户。

  2005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拨打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的电话,编造已经放置***的虚假恐怖信息,以不给钱就在商场内引爆***自杀相威胁,要求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在1小时内向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万元。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进行人员疏散。接警后,公安机关启动防爆预案,出动警力300余名对商场进行安全排查。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造成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暂停营业3个半小时。

  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拨打福州市新华都百货商场的电话,称已在商场内放置***,要求福州市新华都百货商场在半小时内将人民币5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接警后,公安机关出动大批警力进行人员疏散、搜爆检查,并对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交通管制。

  1月27日11时,被告人袁某某拨打上海市铁路局春运办公室的电话,称已在火车上放置***,并以引爆***相威胁要求春运办公室在半小时内将人民币10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接警后,上海铁路公安局抽调大批警力对旅客、列车和火车站进行安全检查。

  1月27日14时,被告人袁某某拨打广州市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的电话,要求广州市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在半小时内将人民币2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否则就在商场内引爆***自杀。

  1月27日16时,被告人袁某某拨打深圳市天虹商场的电话,要求深圳市天虹商场在1小时内将人民币2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否则就在商场内引爆***。

  1月27日16时32分,被告人袁某某拨打南宁市百货商场的电话,要求南宁市百货商场在1小时内将人民币2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否则就在商场门口引爆***。接警后,公安机关出动警力300余名在商场进行搜爆和安全检查。

  【诉讼过程】

  2005年1月28日,袁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2月案件移交袁某某的主要犯罪地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区分局管辖,3月4日袁某某被逮捕,4月5日侦查终结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5年4月1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管辖,4月1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6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勒索钱财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且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袁某某提出上诉。2005年8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自中国律师服务网


分享到: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2016春节假日期间服务调整通知 [下一篇]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

网友评论

相关栏目

信息共享 帮助中心 服务公告 律师文采 文章推荐 收费项目帮助 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调解中心 专业律师服务指南

推荐律师

冯贇

13601849593

毛亚金

15009642436

宋玲娣

13564200605

冯源

023-63763772

李敏

13821621685

黄毅

023-63718601

赵文超

18152536815

冯梦实

13916309023

周文才

18502838355

最新文章

·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16年,现..
· 2017春节假日期间服务调整通知
· 国庆假日服务通知
· 2016中秋假日服务通知
· 2016春节假日期间服务调整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 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国家明..
·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推荐文章

· 国庆假日服务通知
· 中国律师服务网公司搬迁通知
· 药监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告 防毒蘑菇中..
· 长沙市文明创建市民志愿服务巡访员招聘公告
· 旧金山市授权三家中文报纸提供政府公告服务
·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长沙市文明创建市民志愿服务巡访员招聘公告

Copyright 2013-2016 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3004283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50001    技术支持: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