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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8190   发布时间:11-08/11:55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在公诉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3)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4)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陈述,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7)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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