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1》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
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因为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所以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而对于在工作中的工伤认定,也决定了返聘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由于返聘人员不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
所以在实践来看,对于返聘者在返聘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只能按一般侵权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负担补充责任。但是对于返聘的员工的受伤,不属于工伤。